《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我市地方性法规宣传的决定》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宣传的决定
(2024年11月15日洛阳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性法规宣传,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社会知晓率,切实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地方立法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大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地方性法规宣传是指对地方性法规立项、起草、审议、审查批准等立法全过程及地方性法规施行后进行的全方位宣传普及,确保我市地方性法规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二、地方性法规宣传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依法宣传、坚持注重质效的原则,构建在党委领导下,各部门依法推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宣传工作格局,形成地方性法规宣传整体合力。
三、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是地方性法规宣传的监督主体。市、县(区)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地方性法规宣传的实施主体。
新闻媒体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及新媒体等,开展广泛、深入、持久的公益普法宣传。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发挥“六个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宣传地方性法规,监督推动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和有效实施。
四、地方性法规宣传应当贯穿立法全过程,进入执法,融入司法,纳入监督,列入普法,建立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工作体系,使人大立法、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和裁判、法律监督、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过程成为向广大公民宣传普及地方性法规的过程。
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坚持立法与普法一体推进,以立法促普法、以普法促守法,加强对年度立法计划及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征求意见、起草、审议等立法活动的宣传,全面阐释立法原意和精神,提升人民群众知晓度,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地方立法。
六、地方性法规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后,应当及时在报纸、电视等主流媒体及各相关部门新媒体平台发布公告,全文刊登,并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贯彻会议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全面介绍地方性法规的目的意义、立法过程、亮点特色、贯彻要求等,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七、地方性法规施行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与地方性法规实施相关的行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并积极利用国家宪法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以及地方性法规公布、实施周年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知识竞赛、制作宣传展板、策划新媒体产品等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普法宣传,推动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普及,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主动性。
八、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地方性法规宣传普及情况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地方性法规普法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专题调研等形式,督促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健全全民普法工作体系,持续提高公众对地方性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
九、市人大常委会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方式通过的立法性决定适用本决定。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