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3月26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5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4部地方性法规:
1.《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5年7月22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5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3.《洛阳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9月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8月25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4.《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2004年6月29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