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第53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推动黑臭水体、 恶臭气体治理工作的决定
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3号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推动黑臭水体、恶臭气体治理工作的决定》已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推动黑臭水体、
恶臭气体治理工作的决定
为监督推动群众关注的黑臭水体、恶臭气体治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年8月份听取审议市、县(区)人民政府治理黑臭水体、恶臭气体工作情况。包括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黑臭水体、恶臭气体污染进行排查与治理情况、群众反映的黑臭水体、恶臭气体污染问题解决情况等。
县(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治理黑臭水体、恶臭气体工作报告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二、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黑臭水体、恶臭气体治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投诉案件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应及时组织监督检查本级政府对辖区内黑臭水体、恶臭气体治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情况,每年7月份向县(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包括黑臭水体、恶臭气体污染整治情况、群众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黑臭水体、恶臭气体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整改任务,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大。
对整改不力、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或存在虚假整改的,依法启动询问、质询程序,情节严重的,依法开展特定问题调查。
四、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监督不及时、有问题发现不了、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发现问题不督促处理、处理结果不及时报告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晋级晋升推荐资格,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