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第52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推动“黄河古都一号旅游公路”洛阳段沿线区域生态保护工作的决定
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2号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推动“黄河古都一号旅游公路”洛阳段沿线区域生态保护工作的决定》已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监督推动“黄河古都一号旅游公路”洛阳段沿线区域生态保护工作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河南时提出的“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加强“黄河古都一号旅游公路”洛阳段沿线区域生态保护,遏制生态破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监督推动“黄河古都一号旅游公路”洛阳段(孟津区、新安县)沿线内侧区域生态保护工作做出如下决定:
一、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年6月底之前分别听取审议市、县(区)人民政府关于“黄河古都一号旅游公路”洛阳段沿线区域生态保护情况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沿线生态保护规划情况、巡查监管情况、沿线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治理情况、沿线违法建筑治理情况和沿线污染事件处置情况等。县(区)人大常委会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二、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半年、乡镇人大主席团及街道人大工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沿线生态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巡查监管情况、沿线违法占用耕地林地治理情况、沿线违法建筑治理情况和沿线污染事件处置情况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交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并跟踪督查整改进度。县(区)人大常委会专项检查的相关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市、县(区)专项检查的相关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委报告。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职不到位,存在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排查,或发现随意变更土地性质,随意占用耕地林地等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整改不到位的。
2.对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拖延办理、敷衍答复,引发不良后果的。
3.在沿线区域项目审批中弄虚作假,为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提供便利条件的。
4.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监督不及时、有问题发现不了、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发现问题不督促处理、处理结果不及时报告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晋级晋升推荐资格,并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