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第54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治理住宅小区动力泵房噪声扰民的决定

2025-08-27

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4号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治理住宅小区动力泵房噪声扰民的决定》已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8日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治理住宅小区动力泵房噪声扰民的决定


  为治理噪声扰民,营造居民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对监督治理住宅小区动力泵房噪声扰民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2021、《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关于住宅小区动力泵房设置规定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动力泵房应当单独设置在建筑物之外。设置位置应当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做防噪处理;确需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应当设置在地下,但不应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并且采取有效的隔振、隔声措施。

  动力泵房设施中的冷却塔、热泵机组等应当设置在对建筑物噪声干扰较小的位置;设置在楼顶或者裙房顶上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

  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审议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报告。

  三、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住宅小区动力泵房噪声扰民专题询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群众通过“12345”热线和信访等途径反映住宅小区动力泵房噪声扰民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市、县、区有关部门在住宅小区动力泵房噪声扰民治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未依法履行住宅小区动力泵房规划审批职责的;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未依法履行住宅小区动力泵房施工许可、建设验收职责的;

  (三)处理群众投诉动力泵房噪声扰民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及时解决的;

  (四)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交办问题整改不力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