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第51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若干举措
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1号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若干举措》已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27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若干举措
(2025年8月27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保护生态环境,助力美丽洛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提出如下举措:
一、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同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听取重要职能部门工作情况报告、治理工作落后的下一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每年至少听取1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情况报告。重点听取黄河及伊洛河生态保护、黑臭水体恶臭气体治理、饮用水安全、大气污染防治、噪音扰民、林木保护等内容。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责成“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对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报同级党委批准,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等程序。
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视情况对“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开展会议询问或专题询问,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
三、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联动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决定落实情况执法检查,深入查找制度漏洞和问题,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和整改问题清单,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将问题清单和审议意见反馈同级“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进行整改。
四、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每半年组织1次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暗访检查,发现问题报主任会议或主席团会议研究后,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整改。
五、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聚焦1-2个“小切口”项目,成立人大代表流动工作站,开展专项监督。监督发现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交“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六、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类代表建议、群众反映问题办理情况的监督,每半年抽取若干已办结的建议、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发现办理质效不高或问题依然存在的,监督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七、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专门立项、日常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形式,深入研究查找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制度漏洞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报经同级党委同意,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八、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每半年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告1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情况。
九、“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力、敷衍应付、推诿扯皮等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人员存在监督不及时、有问题发现不了、隐瞒重大问题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十一、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移交同级纪委监委、政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