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第50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饮用水安全的决定

2025-08-27


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0号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饮用水安全的决定》已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27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8月27日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饮用水安全的决定

  (2025年8月27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河南时提出的“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指示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监督饮用水安全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半年听取审议1次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饮用水安全保护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重点听取审议以下内容:

  (一)水源地规划与保护、水源地及上游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生活污染、违法违规建筑及项目等排查整治情况;

  (二)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自来水水质常态化检测情况;

  (三)水源地、饮用水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县(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饮用水安全保护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和满意度测评情况,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情况报告同级党委。

  二、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嵩县、栾川县、洛宁县、汝阳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陆浑水库、故县水库、前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水质监测点位设置、水质检测结果情况。

  三、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通过暗访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乡饮用水安全、有关部门履职等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同级党委,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整改。县(区)人大常委会水质检测检查等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四、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每年向县(区)人大常委会报告1次饮用水安全保护监督情况。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1次饮用水安全保护监督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饮用水安全、发现问题移交及处理等情况。

  五、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相关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监督不及时、有问题发现不了、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发现问题不及时督促处理、处理结果不及时报告等情形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晋级晋升推荐资格,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六、饮用水安全保护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违法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同级纪委监委、政法机关。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