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询问工作办法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询问工作办法
(2025年8月28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议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大代表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就相关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及市直相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提出询问,相关单位现场进行答复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综合与监督统筹办公室负责统筹会议询问工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每年12月底前,综合与监督统筹办公室征求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意见建议,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询问项目建议清单,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列入年度监督计划。
会议询问项目建议清单应当明确询问项目、被询问单位、询问时间、负主要监督责任的部门等内容。
会议询问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选取:
(一)市委中心工作;
(二)地方性法规及决定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三)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焦点问题;
(四)社会治理的堵点难点问题;
(五)其他应当列入的项目。
第五条 负主要监督责任的部门制定会议询问实施方案,按程序审签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包括询问目的、询问时间、地点、流程、工作要求、满意度测评等内容。
第六条 负主要监督责任的部门围绕询问议题,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调研、暗访,拍摄图片、短视频或专题片,充分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专家学者的意见,提出询问问题和询问人建议清单,报综合与监督统筹办公室汇总后,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
第七条 会议询问主持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询问人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
应询人为议题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参加省委省政府要求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活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的活动、党校培训、因病不能参加会议等情况外,不得请假不参加询问活动。
第八条 组织开展询问时,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到现场接受询问的,询问按计划进行,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到现场接受询问。下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对该单位进行询问,直至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接受询问。
组织开展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询问时,如有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到现场接受询问的,询问按计划照常进行,下次常委会会议对该单位单独进行询问,直至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接受询问。
单位主要负责人连续两次询问不到现场的,第三次请分管副市长、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一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质询。
第九条 会议询问前,常委会听取被询问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播放调研暗访的图片、短视频或专题片。
询问人结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观看相关图片、短视频或专题片情况,提出问题,应询人回答询问。询问人对应询人回答情况不满意的,可以继续追问。
现场不能答复或者不能充分答复的应说明情况,主持人同意后,应当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询问人,并将答复情况报负主要监督责任的部门。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根据应询单位答复情况、应询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对应询单位的专项工作报告、答复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满意度测评采用百分制无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满意;得分在60分至80分之间的,评定为基本满意;得分低于60分的,评定为不满意。
满意度测评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公布。
第十一条 负主要监督责任的部门应当做好会议询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询问情况,形成问题清单,由代表工作统筹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闭会期间代表建议形式转交应询单位、相关单位办理或整改。
应询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问题清单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1个月内无法办理答复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按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负主要监督责任的部门应当跟踪督办会议询问问题办理情况,办理结果报代表工作统筹办公室汇总,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应询单位及相关部门办理会议询问问题不力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下发监督建议书或进行约谈;整改落实仍不到位的,依法启动质询或特定问题调查;情况严重的,依法提出撤职案。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前,综合与监督统筹办公室会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根据询问问题整改情况,提出需要持续跟踪监督的项目清单,按程序提请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监督计划。
第十五条 会议询问工作严格保密,不提前预演,杜绝形式主义。
第十六条 负主要监督责任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有履职不到位、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提前泄露询问工作内容等情形的,视情况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升推荐资格等处理。
第十七条 县(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会议询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