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与专项检查规定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与专项检查规定
(2025年8月27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性决定(以下简称“法规决定”)实施情况监督,保障法规决定得到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综合与监督统筹办公室统筹法规决定实施情况报告与专项检查工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法规决定实施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每年年初,综合与监督统筹办公室征求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等意见建议,提出年度报告项目建议清单,按程序报经市委审核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后,由负主要监督责任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负主要监督责任的部门”)向市“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发函并督促报告。
年度报告项目建议清单应当明确报告项目、报告责任单位、报告方式、负主要监督责任的部门等内容。
第四条每年4月底前,市“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应当将法规决定实施情况报负主要监督责任的部门。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一)履行职责情况;
(二)法规决定组织实施情况、宣传贯彻情况;
(三)法规决定存在的漏洞和问题;
(四)修改、废止法规决定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法规决定涉及多个责任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或牵头责任部门报告。
第五条负主要监督责任的部门依法对法规决定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开展专项检查的项目建议清单,报综合与监督统筹办公室汇总,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报市委同意后,制定检查方案,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找法规决定实施过程中的制度漏洞和问题,形成专项检查报告。
专项检查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执法检查、明察暗访、设立人大代表流动工作站等形式。
第六条每年10月底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法规决定实施情况报告、专项检查报告,并对两个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开。
满意度测评采用百分制无记名打分形式进行,综合得分8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满意;得分在60分至80分之间的,评定为基本满意;得分低于60分的,评定为不满意。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责成市“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限期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报同级党委批准,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等程序。
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部门的测评结果作为机关干部业绩考核内容。
第七条综合与监督统筹办公室根据年度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检查报告,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立法、监督工作建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列入下一年度立法、监督计划。
第八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的,视情况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升资格等处理。
第九条法规决定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委报告,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市政法机关。
第十条县(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