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第55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决定
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5号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决定》已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27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日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快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决定
(2025年8月27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推动全社会践行儿童友好理念,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城市建设相关活动。
二、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树立儿童优先发展理念,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持续从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宣传引领等方面整体推进,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事业。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协同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发改部门应当推动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和计划,在政策制定、资金争取、项目立项等方面体现儿童优先理念。
自规部门应当将儿童优先理念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儿童友好空间的规划和建设。
住建部门应当在城乡建设工作中全面落实儿童优先理念,推进相关空间和设施的适儿化建设与改造。
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卫健、市场监管、体育、医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五、推进社会政策友好。在城市发展重大规划、政策和项目决策中引入儿童影响评价,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儿童需要。在医院、幼儿园、学校、图书馆、公园、体育场馆等重点领域,制定儿童友好建设指引(导则)。建立儿童需求表达与落实机制,畅通儿童参与渠道,保障儿童参与学校事务、村居事务、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积极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和志愿者队伍,发展儿童公益慈善事业。
六、推进公共服务友好。支持发展婴幼儿普惠托育服务,推进嵌入式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等多种模式,增加服务供给。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深化教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减负提质”。加强儿童健康保障,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丰富儿童文体服务供给,开展儿童文学艺术、体育运动等赛事与活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七、推进权利保障友好。健全孤困儿童关爱与分类保障体系,建立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教育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深化拓展孤困儿童助医助学服务项目,完善孤困儿童兜底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水平,完善儿童残疾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特殊教育资源建设,“一人一案”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入学安置。
八、推进成长空间友好。引入“一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加快儿童友好街区、社区、乡村等各类儿童友好空间建设,推进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适儿化改造,建设母婴室、儿童厕位及洗手池、儿童休息活动区等空间设施。推动各类公益性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完善慢行交通体系,优化校园、公园等儿童主要活动场所周边交通安全设施配套建设,打造儿童友好出行环境。落实儿童密集场所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儿童防灾减灾安全教育,增强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九、推进儿童发展环境友好。优化儿童成长社会环境,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培养儿童良好思想品行和生活习惯。加强网络环境保护,聚焦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儿童上网重点环境和应用,及时发现处置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加强儿童食品药品用品安全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儿童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预防和惩治针对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推进儿童友好宣传引领,运用洛阳市儿童友好城市Logo、卡通IP形象、宣传视频、标语、歌曲等元素,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宣传,在全社会树立儿童优先、儿童友好理念,营造关注和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浓厚氛围。
推广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典型经验,形成示范效应,借鉴先进城市做法,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全面提升我市儿童友好城市影响力。
十一、在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推诿扯皮、落实不力、玩忽职守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任务全面落实,促进儿童更高水平的全面发展。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