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第56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的决定
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6号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的决定》已经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27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日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的决定
(2025年8月27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幼儿园资源优势,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制定本决定。
二、本决定所称的托幼一体化是指支持幼儿园延伸开设托班,招收能够适应集体生活的2-3岁幼儿的保育活动。
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公办幼儿园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开设托班;引导和推动符合条件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做到应开尽开。
四、幼儿园开设托班,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幼儿园完成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变更后应当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五、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参照幼儿学生进行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符合条件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同等享受各级政府面向普惠托育机构和普惠幼儿园的奖补等支持政策。
六、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产业园区等为本单位或者本园区的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关支出可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充。
七、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托班收费由发改部门会同教育、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制定。其它幼儿园开设托班实行市场调节价。
八、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场所环境进行优化改造,确保场所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安全规范。参照托育机构设置条件,配齐配强专业保教人员。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制定保育方案。
九、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托幼一体化的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协同配合,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安全检查与业务指导等工作。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关于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开展日常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