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 更好服务保障全市大局
日前,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集中审议通过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监督饮用水安全,监督推动黑臭水体、恶臭气体治理,监督推动“黄河古都一号旅游公路”洛阳段沿线区域生态保护等9项涉民生、环保等制度决定。
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盯教育、医疗、养老、基层治理、生态环保等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先后组织开展了基础教育阶段校园餐管理、阳光招生公平入学,农村低保、残疾人政策落实,水源地保护,饮用水安全,黑臭水体、恶臭气体治理,住宅小区动力泵房噪声扰民治理,“黄河古都一号旅游公路”洛阳段沿线区域生态保护,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与专项检查等立法、监督工作。
相关工作开展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到各县区实地调研,召开主任专题会、座谈会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确保制定的立法性决定和制度办法等“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此次出台9项制度决定是人大履职为民、服务中心大局的重要体现,也是增强民生福祉、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屏障的关键举措,对推动洛阳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强化对制度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决定有效落实,让民生福祉持续增进、生态环境越发优美,为推动现代化洛阳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的若干举措》明确市、县、乡三级人大应当重点围绕黄河及伊洛河保护、饮用水安全、大气污染防治等内容,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会议询问、执法检查等形式开展常态化联动监督,每半年抽取若干已办结建议、问题进行实地核查,以法治“硬举措”守护绿水青山,助力美丽洛阳建设。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饮用水安全的决定》规定了饮用水安全监督重点、监督方式、责任追究等内容,明确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并重点监督陆浑水库、故县水库、前坪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水质检测情况,建立抽检暗访监督机制,守护群众饮用水安全。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治理住宅小区动力泵房噪声扰民的决定》明确规定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关于住宅小区动力泵房设置规定的落实情况,切实推动动力泵房噪声扰民问题解决。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推动黑臭水体、恶臭气体治理工作的决定》对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推动黑臭水体、恶臭气体治理的监督机制、检查要求、责任追究等进行了规范,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切实推动群众反映问题有效解决。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推动“黄河古都一号旅游公路”洛阳段沿线区域生态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半年、乡镇人大主席团及街道人大工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重点核查生态保护规划执行、巡查监管、违法治理、污染处置等情况。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决定》以“儿童优先”为核心标尺,从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宣传引领六大维度发力,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儿童友好保障体系,从而为儿童打造“全周期友好”环境,书写“城市与儿童共成长”的美好篇章。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的决定》聚焦托育服务管理主体、审批备案、收费管理、服务规范、监督措施等,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指导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引导和推动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开设托班,做到应开尽开,并给予经费补助,进一步推动托幼一体化发展。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询问工作办法》规定了常委会会议询问项目确定、责任部门、询问流程、满意度测评等内容,明确询问工作严格保密,不预演,坚决杜绝形式主义。被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时参加询问,非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与专项检查规定》明确了法规决定实施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规决定实施情况,每年选取部分法规决定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立法、监督建议,为法规决定有效实施提供制度保障。(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