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拟出台住宅小区治理新规
住宅小区治理是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着万千家庭的生活品质与城市和谐稳定。近日,洛阳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住宅小区治理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标志着小区治理立法迈出关键一步。
近年来,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持续聚焦小区治理痛点,先后出台《洛阳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决定》等多项地方性法规及人大决定,为小区治理提供制度支撑。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小区治理中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涌现,制约着小区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
为破解这些难题,自去年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组建立法专班,由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队,先后赴重庆、成都、杭州等城市“取经”,学习先进地区小区治理经验,并深入我市各县区、街道一线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经过多轮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提出构建“党建引领、多方协同、居民参与”的小区治理格局,为提升治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提供了清晰路径。《决定(草案)》提出住宅小区治理要将党的领导贯穿全过程、各方面,实现小区党组织全覆盖。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住宅小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和住宅小区党组织成员交叉任职,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及采取其他方式管理的住宅小区负责人应当由社区党组织成员兼任或由小区党组织负责人担任。这样的制度设计,确保了党对小区治理的有效领导,确保治理方向不偏、力度不减。
针对小区治理中常见的“会议难组织、事项难推进、信息不畅通”等问题,《决定(草案)》对治理主体运行机制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业委会(物管会)需建立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每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一旦出现涉众矛盾纠纷、重大安全隐患、突发事件等关键问题,必须第一时间通过小区党组织向社区党组织请示报告,并严格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议、决定。这一要求将推动小区治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响应”,让信息传递更顺畅、决策更科学、执行更有力。
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决定(草案)》给出了明确答案,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小区治理负领导责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人、小区居民均为治理责任主体,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承担义务。同时,《决定(草案)》还对各主体的具体运行机制作出规范,从制度层面杜绝“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现象,确保小区治理各项工作落地落细、有人负责。
为增强制度的权威性与执行力,《决定(草案)》进一步细化了责任条款,明确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委会、物业服务人等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形式,对各类违法行为及对应的后果进行分类规范。这意味着,无论是行政主体履职不到位,还是物业服务人服务不达标,抑或是业主违反治理规定,都将有明确的规定进行约束,为小区治理装上“安全阀”。
“此次《决定(草案)》的制定,是洛阳市以法治思维破解小区治理难题的重要尝试。”洛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未来,随着相关制度的落地实施,洛阳将进一步织密小区治理“保障网”,让党建引领更有力、多方协同更顺畅、居民参与更主动,不断提升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基层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注入“洛阳力量”。(王亮 张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