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基础教育阶段校园餐有关事项公示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基础教育阶段校园餐有关事项公示的决定
(2026年3月27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阶段校园餐监督管理,保障学生权益、饮食安全与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在其他依法应当公示事项的基础上,现就校园餐有关事项公示监督作出如下决定:
一、每月公示食材费用占比。按照相关规定,为切实将食材费用占比不低于60%的要求落到实处,校园餐各经营主体应当公示上月各类主副食材采购(供货)数量、总金额与总销售收入之比。公示表经经营主体负责人和校长共同签字后,于每月10日前在食堂显著位置张贴,公示至下月公示周期。经营主体应当按食材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妥善保管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会计凭证按财务档案管理规定留存备查。
二、每周公示食谱。配餐制学校每周公布带量带价食谱,选餐制学校每周公布带量食谱,均须在食堂显著位置张贴下周食谱,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同时推送至班级家长群。食谱应标明各菜品主料、辅料名称、生重克数及执行价格(选餐制学校在售饭窗口醒目位置标价公示)。餐品定价及调整须经学校和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共同研究确定。
三、每周公示限制类餐品供应情况。每周在带量食谱及相应售卖档口明确标注速成鸡鸭肉类餐品、油炸食品的具体菜品及供应时间,上述餐品每周供应不得超过2次。
四、监督检查。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派驻人大代表流动工作站开展驻点监督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学校校园餐每月食材费用占比、每周食谱、每周限制类餐品供应情况公示的督促落实,检查公示制度执行情况。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构对校园餐公示制度进行抽查审计,重点审计食材费用占比是否达到60%等。市人大常委会每学期至少抽查1所学校,其中对县(区)学校的抽查,督促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学期至少抽查审计1所学校。审计发现问题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反馈结果。
五、责任追究。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督促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食材费用占比低于60%的,督促教育行政部门追究供餐主体、食堂经营方、学校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公示校园餐有关事项的,督促教育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督促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在公示事项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督促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故意损毁采购票据、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重大问题报告。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涉及重大违规违纪线索的,移交同级纪委监委。七、本决定所称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