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厕所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6-06-01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厕所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6年4月23日洛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厕所监督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推动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洛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洛阳市旅游条例》《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公共厕所管理维护应当按照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做到布局合理、设施完好、保洁达标、开放便民。

  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重点监督下列事项:

  (一)公厕规划布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情况。

  (二)公厕按规定应当配置第三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便民设施情况。

  (三)公厕日常保洁、设施维护达标和开放时间符合相关规定情况。

  (四)公厕导引牌设置明显、统一、易于辨识情况。

  三、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督:

  (一)每年4月份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二)每年至少开展1次执法检查、专题视察或专题询问。

  (三)依托代表联络站,收集意见建议,跟踪整改情况。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开展监督,每季度组织代表,对本辖区公厕管理维护情况开展视察、调研,督促问题整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人大代表随手拍”“有事请扫码”等渠道,及时反映发现的问题;对共性问题,可以依法提出代表建议。人民群众可通过“有事请扫码”、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反映公厕相关诉求。

  四、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公共厕所监督问题处理闭环机制:

  (一)建立问题台账,对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转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定期开展“回头看”。

  (二)定期梳理共性问题,作为确定专题询问、执法检查等监督议题的依据。

  (三)对履职不力的单位,制发监督建议书或者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四)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做好监督问题处理工作,发现相关问题后依法督促办理。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每年向县级人大常委会,县(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公厕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