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08-05-03

市人大常委会
 
各位代表:
    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经过各承办单位的共同努力,现已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现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279件。以内容划分,属于城建方面的87件,财经方面的45件,财政预算方面的19件,政法方面的30件,教科文卫方面的46件,农业、林业、水利方面的37件,其它方面的15件;以承办单位划分,市委3件,市人大常委会2件,市人民政府266件,市中级人民法院8件。这些建议在法定期限内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从办理结果看,代表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96件,占建议总数的34.4 %;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121件,占建议总数的43.5%。总体来看,今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较去年又有新的提高,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截止目前,代表对279件建议的办理结果全部满意或基本满意。
    二、市人大常委会督办代表建议情况
    (一)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真整理,及时交办,加大审议力度。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履行职务、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闭会以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研究了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确定了重点办理的10件代表建议。主任会议要求把建议办理工作作为“讲正气、树新风、建绩效”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考核。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将代表所提建议进行整理分类,做好交办的准备工作。3月30日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了“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建议交办会议,并要求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在法定的时间内认真办理,不仅要注重见面率、满意率、采纳率,更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市人大常委会还先后制定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督办代表建议的工作意见》,起草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评议制度的办法》(草案),待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使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9月2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工作中的不足给予了客观的评价,对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会后,主管副主任和代表工作机构当面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反馈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要求加大建议的办理力度,尤其是重点办理的建议和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建议,要有领导负责,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前能有较大进展,以取信于代表。
    (二)市人大常委会形成督办合力,重点建议重点办理。为了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按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督办代表建议的工作意见》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根据分工负责、对口督办的原则,制定了督办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通过电话督办、听取汇报、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同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建议办理进展情况,帮助协调办理工作中的难点,使督办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利用接待代表、执法检查、调研等方式听取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意见,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与政府沟通、反馈。对主任会议确定的10件重点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与对口联系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共同督办。对于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分管的副主任通过召开协调会进行督办,提高了建议办理的实效。
    (三)抓好落实,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代表建议答复后,不能仅停留在答复上,关键是要把代表建议中所提问题落到实处。市人大常委会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积极做好代表建议的督促落实工作,对重点建议和代表反馈不满意的建议实行跟踪督办。对10件重点建议采取承办单位与代表座谈的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对效果不明显的,提出办理意见。从今年的办理情况看,承办单位认识到位,措施得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四)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问题。为了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和效果,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一府两院”经常性的联系,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办理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多次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理情况汇报,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交换意见,并深入承办单位督促检查。对代表不满意的建议,提出重新办理的要求。市人民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立即召集承办单位汇报办理情况,研究办理意见,限期解决。为了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问题,7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召开了三个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具体承办单位和提建议的代表参加的协调会,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建议逐件听取办理情况汇报,面对面协调解决问题。通过协调,由市人民政府承办的4件代表不满意的建议有3件取得代表的理解或表示满意,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3件代表不满意建议降为1件。今年7月下旬,市委常委会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汇报,市委主要领导对重点建议和代表不满意件的办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大督办力度,限期解决问题,并将会议精神形成会议纪要,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之后,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精神,进一步推进了建议办理工作。如王银亮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高新区辛店中小学教师8年前为十五中集资建校款久拖未还问题的建议》,经过多次督办协调,拖欠8年的教师集资款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五)组织代表抽查,切实提高建议办理质量。为了进一步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市人大常委会于8月中旬组织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有针对性的对部分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抽查,采取由市人大常委会、承办单位和提建议代表“三见面”的办法,重点督促解决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先后抽查了《关于加强我市西南部山区主要景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打造伏牛山生态休闲旅游精品》、《在洛阳隋唐城遗址公园、洛浦公园建设洛阳历史文化主体公园》、《关于扩大蔬菜安全检测面积和速度》等建议的办理情况,认真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汇报,进行实地查看,面对面听取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通过抽查,进一步改进了办理工作中的不足,切实提高了建议的办理质量。
    三、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情况
    (一)领导重视,思想明确,责任落实。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承办单位对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十分重视,3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交办会结束后,市人民政府立即对交办的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并于4月5日组织召开全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交办会议,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并下发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7]47号),将266件建议分解到10个县(市)、区和53个承办部门。为切实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领导小组,把建议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不按时限和要求办理的或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给予记“较大过错”。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代表建议后,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对办理工作做出安排布置,明确责任目标,指定专门负责人和承办部门,保证了办理工作的落实。
    (二)措施得力,程序规范,注重办理质量。为了进一步使建议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各承办单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规范办理程序,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规章制度,以保证建议办理的质量。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了办理工作责任制,即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主抓、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建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抓、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答复文件由主管副市长审签;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具体组织、协调和督办,并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办理工作程序。市发改委、建委、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在承办建议数量比较大的情况下,能够对办理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落实办理人员,保证了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沟通,改进建议办理方法,着力提高办理实效。今年,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了与代表的联系与沟通,改进了建议办理工作方法,深入调研,虚心听取代表的意见,准确、全面理解代表所提建议的内容和意图,以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在办理工作中,承办单位通过答复之前电话征求意见、上门走访、现场办公等形式加强与代表联系沟通,不仅能领会代表所提建议的内容和意图,有针对性地答复办理,而且能通过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拉近与代表间的距离,进一步提高了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满意率。对所提建议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承办单位通过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向代表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取得了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如市人事局在办理《关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维权和健全机构、强化机构建设的建议》时认为,虽然建议很好,但根据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的规定,我市行政机构的设立,须经市政府提出方案,报省编办批准后方可设立。局领导亲自登门会见代表,宣传相关法规,说明原因,最终通过耐心的解释,取得了代表的理解,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四、存在的问题及市人大常委会下步工作打算
    今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由于各级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一是个别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认识还不到位,在办理过程中与代表联系、沟通不够;二是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少数承办单位存在着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将在今后的督办工作中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加大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专项报告的审议力度,对专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表决结果通报市“一府两院”,并报市委。被评为不满意的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认真整改,并在半年内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二是实行办理工作评估制度。对重点建议和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件进行评估,对办理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由于承办单位领导重视不够、办理不力导致代表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委报告,建议列入承办单位绩效考核内容,以进一步提高建议办理工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