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意见》的通知

2018-12-26

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高新区人大工委、经开(伊滨)区人大工委,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密切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拓展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安排,2018年12月1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意见

 (2018年12月18日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拓展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着力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切实加强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为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密切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广泛凝聚全市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为全面深化“9+2”工作布局,着力推动经济发展高质量和党的建设高质量,在中原更加出彩中谱写浓墨重彩的洛阳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要求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把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虚心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认真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能力,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面提升国家治理水平。

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依法履职尽责,代表大会期间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发表审议意见,提出代表议案、建议;闭会期间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采取视察、调研、联系接待选民、代表述职、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应邀参加各级国家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贴心人。

 三、建立健全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工作机制和平台

(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落实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联系人大代表制度,不断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和联系,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协调解决代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完善代表联络机构设置,加强代表联络工作力量。积极搭建代表同国家机关、人民群众联系的网络联络平台。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专门联系代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日常联系代表工作制度,建立与同级人大互通互联的网络联络平台,并通过开设专用热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微信等方式,不断拓展联系渠道,增强联系代表工作的及时性、便捷性和互动性。

 四、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认真听取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在审议列入人代会、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代表的询问。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建议,要认真采纳吸收,修改和完善有关议案和报告,并将落实办理情况反馈代表。

 (二)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权。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寄送、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定期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提供信息资料,保证代表及时了解相关情况。

 (三)建立落实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制度。出台重大决策前,应当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代表参加论证会、听证会,向代表发放征询意见函等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使之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人民群众利益。

(四)协助配合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和代表小组活动。积极为代表提供与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客观全面介绍情况,使代表能够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代表在上述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办理,按照规定及时向代表反馈。

(五)认真做好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工作。代表可以就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本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六)切实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办理机制,落实办理责任,创新办理方法,注重办理实效,切实提高问题解决率。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邀请代表全程参与办理工作,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要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汇总分析,查找共性问题,在工作中切实纠正。要加强代表建议督办工作,采取组织代表专题视察、实地调研、工作通报等形式,使代表及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坚持公开办理制度,重点建议办理措施、时限、进度、结果等在主要媒体、人大、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坚持跟踪办理制度,对跨年度办理、列入计划拟解决的建议进行跟踪问效;坚持督查督办制度,加大对建议办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力度,加强对办理情况的动态监督;坚持第三方协调评估制度,对代表反馈不满意或有异议的建议,邀请代表和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共同研究协调解决问题,提出办理意见,发挥代表在督办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开展满意度测评,完善办理工作评价机制,避免出现代表“被满意”现象,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和落实。

五、加强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人大代表的服务保障和监督

 (一)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的履职培训和服务管理,定期编印代表履职手册,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引导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升代表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谋取个人利益。各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应列入代表履职档案,每年予以通报。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支持各级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

 (三)各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和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供便利条件、搭建良好平台。

 (四)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联系代表工作,积极探索联系新途径、新举措,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加强检查督促,确保联系代表工作落到实处。